安徽巨能环保材料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6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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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TJEJ26K(1-1),法定代表人:胡敬华,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104国道北侧。

    接上级交办,2023年8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1.水泥和粉煤灰装卸工段未密闭作业,地面积尘未有效清理;切割工段封闭装置破损,未能有效密闭;料仓、切割车间地面及管网总排口处有白色粉尘未定期清扫。

    2.办公楼东侧露天堆放袋装废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区东侧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建设不规范,堆放混乱,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工商信息和生产负责人方以平的个人基本信息;

    2.年产30万立方米热固保温板新型建材项目环评批复、阶段性竣工验收报告和排污许可材料,用于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生产工艺、产污节点、排放标准等基本情况;

    3.2023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7份,证明当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询问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方以平的情况;

    5.2023年3月环境检测报告用于证明你公司实际产生污染物检测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江晓枫和倪晋浩的身份和生态环境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滁环(来)罚告〔2023〕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起点Y=(2÷20)×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5%),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百分值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总裁量百分值为5%,对你公司处[10%+5%×(1-10%)]×20万,即2.9万元人民币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起点Y=(10÷100)×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5%),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百分值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总裁量百分值为5%,对你公司处[10%+5%×(1-10%)] ×100万,即14.5万元人民币罚款。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17.4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凭据复印件送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收款人:来安县财政局,收款人账号:100529551080010001,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来安县支行(汇款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琅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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